1 特许权(即特许经营权)概念
国际特许经营协会对特许经营的定义
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对受许人经营领域、经营诀窍和培训,特许人有义务提供或保持持续的兴趣;受许人的经营是在由特许人所有的控制下的一个共同标记、经营模式和(或)过程之下进行的,并且受许人从自己的资源中对其业务进行投资。
建设部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定义——政府机构许可的特许经营权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包括:电力供应、高速公路经营权、交通及城市公交线路经营权、自来水和民航经营权等。(建设部的2004年第126号令关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商务部对商业特许经营的定义——企业契约关系的特许权(目前典型形式)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特许经营的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其包括:麦当劳、肯德基、家乐福等。(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 特许权的本质
是以特许经营权的转让为核心的一种经营方式,包含三个方面:
特许经营是利用自己的专有技术与他人的资本相结合,来扩张经营规模的一种商业发展模式。它是技术和品牌的价值的扩张,而不是资本的扩张。
是以经营管理权控制所有权的一种组织方式,被特许者投资特许加盟店而对店铺拥有所有权,但该店铺的最终管理权由特许者掌握。
成功的特许经营应该是双赢的模式,只有让被特许者获得比单体经营更多的利益,特许经营关系才能维持。
3 特许经营历史发展
第一代特许经营(也叫产品品牌特许经营)——现代特许经营制度发源于19世纪
19世纪40年代,英国的一些啤酒酿造商将专卖权授予一些经营啤酒的小店铺。
1851年,胜家缝纫机公司开始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出售其缝纫机分销特许经营权,其被认为是特许经营的鼻祖。
19世纪末—20世纪初,石油提炼公司和汽车制造商开始授权给乙一些人和企业销售他们的产品。
第二代特许经营
二战以后,世界经济迅速发展。餐饮、旅游等服务业的发展使特许经营在内容和形式上更加丰富。以麦当劳、肯德基为代表的第二代特许经营比胜家、福特汽车等第一代更强调“商标、经营技术和店铺设计”等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特许。
4 特许权分类
按特许权要素的不同组合可以将特许经营划分为生产特许、产品-商标特许和经营模式特许三大类型。
生产特许(production franchise)是指受许人投资建厂或通过OEM(贴牌生产)的方式,使用特许人的商标/标志、专利、技术、设计和生产标准来加工或制造取得特许权的产品,然后向经销商或零售商出售,受许人不与产品的最终客户(消费者)直接交易的特许经营类型。典型的案例包括可口可乐灌装厂、耐克运动服装的生产等。
生产特许的基本特征:
(1)授权的内容以商标、标志、专利技术、特种工艺等知识产权为主,同时加上产品的分销权及其他特许人许可的专属权利。
(2)特许人一般都是产品专利或强势品牌的拥有者,对受许人产品的生产组织、工艺流程以及产品的分销价格拥有较高的统一要求。同时,特许人有权过问受许人对产品的广告宣传及推销方法。受许人有义务维护特许人的商标、标志、专利等不受侵犯。
(3)受许人获利主要依赖单件产品的生产利润和分销利润。
产品-商标特许(product-trademark franchise)是指受许人使用特许人的商标/标志和销售方法来批发或零售特许人产品的特许经营类型。此类特许经营在汽车、电子产品、快速消费品、石油产品等商品流通领域中被普遍采用,如大众汽车、商务通、中国石油加油站等。
产品-商标特许的主要特征:
(1)授权的主要内容以产品商标、标志、产品销售方法和服务方法等知识产权为主,同时加上产品的分销权及其他特许人许可的专属权利。
(2)此类特许经营中维系特许人与受许人关系的重要纽带是产品供应和产品价格。受许人获利的主要来源是单件产品的进销差价。
(3)特许人一般都是将成品或半成品销售给受许人的产品制造商,对受许人产品的分销价格以及内部经营管理一般没有严格要求。受许人在其运作过程中仍保持其原有的商号,单一的或在销售其他商品的同时销售特许人生产并取得商标/标志所有权的产品。受许人在销售产品的同时,还负责向客户提供售前和售后服务,并有义务维护特许人的商标、标志等不受侵犯。
经营模式特许(business format franchise)是指受许人完全按照特许人设计好的全套经营模式来开展经营活动的特许经营类型。典型案例包括麦当劳、肯德基和假日酒店等企业的特许经营。
经营模式特许的主要特征:
(1)授权的主要内容是特许人设计好的一整套经营模式和产品的分销权以及其他特许人许可的专属权利。
(2)受许人获利虽与单件产品的进销差价有关,但更加依赖于特许人设计并提供的经营模式。
(3)特许人通常是那些拥有比较全面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对受许人的内部运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具有高度的控制力。受许人经营一个或多家单店,完全以特许人的形象在公众中出现,并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有形商品的零售服务或提供其他无形服务。受许人不仅有义务维护特许人的商标/标志等知识产权不受侵犯,还有义务服从特许人的统一管理。
按来源分为法定特许权(专营权、生产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资源性资产开采特许权)、约定特许权(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和政府特许权(上已述及)。
按授予方式不同分为一般特许经营、委托特许经营、发展特许经营和复合特许经营。
5 特许权评估方法选择
5.1 特许权评估特点
时效性——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以一定的物质和技术为基础,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他的价值与剩余的许可有效期限密切相关。
转让的限制性——与其他无形资产相比,在转让时有较强的限制性。有一些不能转让,如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和准运证,不能转让的就不能评估其价值;可以转让的也往往有期限和区域的限制。
垄断经济效益
专营权,是企业通过一定的法律和行政手段所取得的,在一定时期内有效的一种专门或独家制造和销售某类商品的特许权利。如电力专营权,具有区域性的垄断经济特点——与行业特点紧密联系;铁路、邮电等公用事业的特许权——区域性的特许权和地下、地上的土地使用权和空中禁止权。
5.2影响评估的因素:超额收益或垄断利润、付出的成本代价(特许加盟费等)、现行可比市价、使用年限。
5.3 基本思路:分别评估特许权带来的收益和所付出的代价,其现值的差额就是特许权的价值。
5.4 基本方法: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收益法(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上再加上获取许可证的成本费,作为该项特许权的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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