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报告中,价值类型的表述很重要。在通常情况下,有公允价值、市场价值和在用价值3种情况。
2017年,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和《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准则对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的价值类型做出了规范性要求。总体要求落实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第18条“会计准则规定的计量属性可以理解为相对应的评估价值类型”中。
该条款同样出现在《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第 24条,也就是说在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中,价值类型以会计准则要求为准。
值得注意的是,这与2007年首次颁布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第24条中的“在符合会计准则计量属性规定的条件时,会计准则下的公允价值一般等同于资产评估准则下的市场价值”相比,已经发生了实质性变化。这说明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中,会计准则下的公允价值与评估中的市场价值这两个概念并不能直接匹配。
事实上,评估报告中的价值类型是从业务中来的。明确价值类型,要先分析业务类型。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主要有5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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