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出资范围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对于可以用于出资的资产,公司法规定,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股权、债权可分别用于出资或转为公司股权。
2.资产评估的主要服务内容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在2014年3月公司法修订后实行资本认缴制的公司,在办理与出资相关的公司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要求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成为被出资企业留存的备查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时,资产评估报告能够帮助其判定企业申报出资额的合理性对仍有实收资本要求的企业,公司登记时还需要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对其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的作价(折股)依据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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