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通常是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即,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财产权益。
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财产权利通常都会与文化企业某种特定产品(作品)相关联,评估专业人员在执行文化企业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时,需结合著作权相关资料,了解著作权的基本状况,包括著作权的作品特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的地域性、著作权的质押、著作权的权属等。在对出版企业、影视企业、电子游戏企业等典型文化企业的著作权资产清查核实时,还需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的业务流程和赢利模式等方面的特点进行。
对文化企业著作权资产评估,需根据评估对象的清查核实情况等方面的信息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进行,主要有收益法,成本法、市场法和期权定价法。
1.收益法。评估专业人员在运用收益法对文化企业著作权资产进行评估时,需要根据文化企业著作权资产对应作品的运营模式合理估计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并关注运营模式法律上的合规性、技术上的可能性、经济上的可行性;在对一项著作权资产进行评估时,还需要关注该评估对象中是否包含可以进一步演绎出新著作权作品的相关权利。在确定著作权的收益期限时,一般情况下,在著作权的相关寿命度量中,按照属地原则取的那个寿命值对于著作权的价值评估最为合适,其中,在估计著作权的潜在经济寿命时,需耍注意作品开发的广度和永久的文化创意价值。评估专业人员运用收益法进行著作权资产评估时,还应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资本成本,以及著作权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经营、市场、生命周期等方面的风险因素,合理确定折现率。
2.成本法。使用成本法评估著作权价值,同有形资产类似,首先需要计算著作权的重置成本,然后是分析和量化各项贬值要素,随后得出评估价值。著作权作为无形资产,其成本同样具有虚拟性、弱对应性和不完整性,因此著作权的价值和成本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单纯使用成本衡量著作权的价值可能并不合适,因此成本法并不是著作权首选方法。
3.市场法。著作权价值评估中,如果可以从市场中获得可比交易案例和可靠的交易资料时,市场法是最直接、最具系统性的评估方法,可以得出令人信服的评估结果。但由于交易案例信息披露有限,且著作权作品之间被评估权利类型、使用范围、方式等存在的差异很难进行调整,因此限制了其在实务中的应用。
4.实物期权法。大部分情况下,著作权不同类型的财产权利价值实现可能不具备连续性、稳定性,一些财产权利可能在未来具备一定条件情况下,才具备开发利用价值。这时就可以考虑采用实物方法评估其价值。期权法是将著作权价值看作的投资机会来评估。著作权可以看成是购买期权,产品的期望利润流现值(或更基础的变量)是其标的资产,著作权使用的有效期是期权的最后执行时间,利用著作权作品进行投资生产的初始投资支出权的执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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